【高凈值人士】冰與火之間:澳洲五百萬澳幣投資移民人士迎來全球征稅和CRS大考之第二篇: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的代價

【高凈值人士】冰與火之間:澳洲五百萬澳幣投資移民人士迎來全球征稅和CRS大考之第二篇: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的代價


原標題:【高凈值人士】冰與火之間:澳洲五百萬澳幣投資移民人士迎來全球征稅和CRS大考之第二篇: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的代價

作者信息

張愷,澳大利亞普華永道稅務合夥人

中國事務部主管合夥人 、高凈值人士服務中心主管合夥人

張愷先生是澳大利亞普華永道(PwC)百年歷史上第一位來自中國大陸的合夥人。他於2011年從知名的澳洲稅務律師事務所加入普華永道,並於八個月後成為稅務合夥人。張愷擁有十餘年的澳大利亞稅務咨詢的經驗,特別擅長輔佐高凈值傢庭及其與傢族全球資產配置、移民籌劃、財富傳承、及慈善捐贈相關的全球稅務籌劃。 他的客戶包括高凈值傢庭,傢族辦公室,私人慈善基金以及私人控股企業集團等。張愷的專業背景包括法學博士(莫納什大學)、稅法碩士(墨爾本大學)、會計碩士學(莫納什大學)、高級工商管理文憑(拉籌伯大學)、世界經濟系本科(復旦大學)、澳洲英皇特許會計師協會會員、澳洲特許稅務師協會會員等。他曾兼任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稅法碩士課程講師,並於2009-2011教授“納稅合並”以及“公司並購”兩門稅法課程。

前言

獲取澳大利亞重大投資者移民(Significant Investor Visa,以下簡稱澳洲188C移民簽證)是廣受中國大陸高凈值人士歡迎的投資移民方式。根據移民局的數據,截止2017年5月31日,澳大利亞共批準瞭1824份188C簽證申請。 這其中,來自中國大陸的申請者是絕對主力,共占總獲批簽證數的87.9%。由於每一份申請都為澳洲帶來至少500萬澳元的投資,投資者們已累計完成瞭高達91.2億澳元的合規投資。

許多中國188C投資人尚不清楚的是,2017年對於他們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一年。188C申請人在2017年的決策,可能會對他們未來的個人稅務風險和全球金融資產的披露義務產生深刻的影響。提示:對於相當一部分188C投資人而言,2017年甚至是其進行全球資產和納稅身份籌劃的最後的時間窗口。

2017年的重要性體現在兩點。

首先,從2017年開始, 188C申請人將逐步開始由188C臨時簽證轉為888永居簽證。 2012年11月24日188C政策公佈, 2013年第一批申請人獲批188C,並可在四年投資期滿後申請轉888永居簽證。因此從2017年開始, 188C投資人或他們的配偶,將逐步轉為888永居簽證。

這一轉變在澳大利亞稅法中是非常顯著的。 隨著188C投資人或者其配偶取得888類永居身份, 他們中業已成為澳大利亞稅務居民的人士會喪失重要的“澳洲臨時稅務居民”稅務豁免,從而開始需要就全球收入和所得在澳洲繳納個人所得稅。考慮到澳洲的個人所得稅率最高為47%,他們 在取得永居身份後的澳洲稅負可能會有極大的增加。

其次, 從2017年起,包括中國和澳洲的多個國傢開始實施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共同申報準則”(簡稱CRS) 。CRS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納稅的稅收體制。從188C申請人的角度而言,CRS制度下,中國和澳洲,以及最終多達一百多個國傢和地區之間的政府將實現就本國稅務居民海外金融賬戶信息的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CRS的信息交換是基於“稅務居民”的概念,因此原則上中國稅務機關能獲取中國稅務居民在中國境外的、已實施CRS 國傢的金融賬戶的信息;而澳洲稅務機關則能獲取澳洲稅務居民在a澳洲境外的、已實施CRS 國傢的金融賬戶的信息。因此,相當一部分188C投資人面臨著“冰與火之間”的困難決策: 是選擇保持中國稅務居民,不進入澳洲稅網,但使得中國成為其CRS “母國”;或是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但在取得永居的時候,開始就全球的收入和所得在澳洲繳納極高的個人所得稅。

要指出的是,對於大多數中國188C申請人而言,在其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並且獲得澳洲永居之前,擁有通過資產重組來優化其澳洲和全球稅收義務的機會,並且在未來能夠以澳洲作為其CRS母國。據此, 《冰與火之間》系列共分為四篇,介紹全球征稅與CRS的關鍵實施影響與對策。

第一篇:稅務居民概念的正本清源

第二篇: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的代價

第三篇:稅務規劃思路和常見陷阱

第四篇:投資移民的CRS風險與對策

註:《冰與火之間》系列中的第一至三篇部分內容是根據筆者在新加坡嘉柏瑞全球財富峰會的演講內容整理的,如有重復為歉。

免責聲明:本文及其所包括的圖表僅為提供一般信息使用。不構成稅務意見。普華永道及作者均不能保證本文所涉及信息的準確性,讀者也不應依賴本文中的任何內容作出投資或稅收等規劃和決策,而應該取得專業的稅務意見。

第二篇: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的代價

單純從澳洲所得稅稅率角度,對於高收入的188C投資人而言,稅務身份的變化對於稅率並無太大變化(如下圖所示)。然而,轉變稅務身份為澳洲稅務居民後,188C投資人將就全球收入和所得納稅,而非僅就澳洲境內所得納稅,除非有臨時稅務居民豁免。

靜電抽油煙機

關於稅務居民以及臨時稅務居民的概念,請見冰與火系列的第一篇 《稅務居民概念的正本清源》。

另外,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以後(無論是否有臨時稅務居民豁免)188C投資人的CRS母國將由原國傢(比如中國)轉為澳洲,從而其海外金融賬戶信息向澳洲政府匯報,而非向中國大陸政府匯報。在冰與火系列的第四篇《投資移民的CRS風險與對策》我們將對此進一步闡述。

1

示例

由於上述提到的轉入全球納稅的變化,188C投資人在轉為澳洲稅務居民時,將面臨著“斷崖式”的稅務費用的上升。

下表以每100澳元的分配收入和資本利得為例,說明這一變化的財務顯著性。



註:以上未考慮澳洲的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對於實際稅負的影響。在第三篇《稅務規劃思路和常見陷阱》會對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有所介紹。此處僅需指出抵免的確認需要滿足諸多條件。

本篇接下來的篇幅將就188C申請人常見的收入種類,以及不同收入在納稅人的稅務身份變化時的不同稅收影響,一一作出概略說明。為瞭便於讀者理解方便,本篇大幅采用瞭比較表的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比較表本身是為方便讀者,所做的極為高度簡略後的稅務分析。該表考慮瞭聯邦政府已經公佈的稅法修改舉措,但一些舉措在行文時間並未成為法律。此外,各項法律的實際應用中會有許多具體要求。比如,表中顯示為“免稅”的項目可能在稅務身份之外,有其他特定條件,再例如,稅務居民雖然在澳洲需要納稅,但有可能就其支付的其他國傢所得稅獲得所得稅抵免,但這些抵免的在澳洲的確認是受復雜的澳洲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的規定和限制的。總之,納稅人需要取得具體的針對性的稅務建議,而不能依賴納稅比較表中的指示性結論。

2 靜電除煙機

雇傭廚房油煙處理收入



需要註意的是:

- 無論稅務身份,如果從澳大利亞境內支付工資,雇主均有預扣代繳義務。如果澳洲稅務居民從海外取得雇傭收入,應該從雇主取得《收入申明》“Statementof Earnings”,將所賺取的薪酬以澳幣的形式列出。

- 《稅收協定》對於澳洲稅務居民在中國賺取的雇傭收入,以及中國稅務居民在澳洲賺取的雇傭收入,有明確的避免雙重征稅規定。納稅人應該考慮其影響。

- 澳大利亞稅法對於員工持股計劃有著非常復雜的規定,強烈建議納稅人在設計和接受員工持股計劃時,取得相關的建議。

3

股息收入



澳洲稅法對於股息有獨特的“franking dividend”(已付稅股息)和“unfranked dividend”(未付稅股息)的概念,這是一種避免在公司和股東層面雙重征稅的制度。

以已付稅股息舉例,假設公司產生100元利潤,按30%公司所得稅交稅30元,70元作為已付稅股息分配給股東。對於澳洲稅務居民股東而言,隻有在個人適用所得稅率超過30%時,才需要就超過部分交稅。例如適用累進稅率為47%的個人股東,在收到上述股息後,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17元。再例如適用累進稅率為20%的個人股東,在收到上述股息後,還可以從稅務局退稅10元。對於非澳洲稅務居民股東而言,賺取的已付稅股息一律在澳洲免稅(但也不能退稅)。

以未付稅股息舉例,假設公司產生100元利潤,但由於抵扣瞭以前年度稅務虧損,當年沒有繳納公司所得稅,100元全部作為未付稅股息分配給股東。對於澳洲稅務居民股東而言,需要按照個人累進稅率納稅。例如適用累進稅率為47%的個人股東,在收到上述股息後,需要交個人所得稅47元。再例如適用累進稅率為20%的個人股東,在收到上述股息後,需要交個人所得稅20元。對於非澳洲稅務居民、且是中國稅務居民股東而言,《稅收協定》規定澳洲股息預提稅率為15%(而非默認的30%)。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澳洲和眾多“稅務天堂”國傢和地區,包括中國香港之間是沒有《稅收協定》的,因此匯回這些國傢和地區的未付稅股息需要按照默認的30%稅率在澳洲完稅。

4

利息收入



註意:

- 購買瞭特定澳洲政府國債的188C投資人可以享受利息收入的免稅待遇,前提是188C投資人是非澳洲稅務居民;且所購買的國債屬於Exchange-traded Treasury Bonds (eTBs),即在交易所交易的澳洲聯邦政府債券。然而,該項優惠在188C投資人成為澳洲稅務居民時即結束(無論是否有臨時稅務居民豁免)。

- 澳洲境內的利息收入(非豁免債券),稅率會從10%(非稅務居民)提升至個人累進稅率最高為47% (稅務居民,無論是否有臨時稅務居民豁免)。

5

信托分配收入



涉及跨境收入和境外信托的納稅安排是澳大利亞稅法中極其復雜的部分,也是納稅人容易犯錯誤的地方。

- 對於非澳洲稅務居民,澳洲信托分配中涉及的非澳洲來源的信托收入,有可能免於澳洲所得稅,這是基於澳洲信托稅法中streaming原則(即所謂信托的稅務穿透,使得信托收入在受益人手中可能可以保有原有屬性,比如境外收入屬性的原則)。同樣基於streaming原則,涉及資本利得和已付稅股息的部分的,可以特定分配至個人受益人名下,並且保持相關的稅務屬性。信托的稅務穿透是非常有用的稅收策劃工具。需要註意的是,其實施需要有信托章程的允許,以及填寫稅務穿透不可撤銷的啟用書。

- 由澳洲稅務居民控制的境外信托,即使當年沒有分配任何信托收入,仍然有很有可能需要在澳大利亞納稅。這主要是基於兩個原因。首先,由於實際控制人為澳洲稅務居民,境外信托有可能被視為澳洲境內信托(雖然成立於境外),從而需要在澳洲境內納稅。其次,澳洲稅法中有所謂的受控境外信托條款,實質是將由澳洲稅務居民控制的境外信托的未分配收入歸屬於實際控制人,並按個人累進稅率納稅。關於境外信托征稅將在第三篇《稅務規劃思路和常見陷阱》做進一步闡述。

6

利息收入



非澳洲稅務居民僅需就來源於澳洲境內的租金收入納稅。通常而言,如果投資物業位於澳洲則租金收入源於澳洲。

澳洲稅務居民如果向境外貸款人借款購買投資房,則支付的利息需要扣除10%的利息預提所得稅。商業上,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承擔這部分的稅收。

7

資本利得

(1)非稅務居民和臨時居民豁免

對於澳洲稅務居民而言,他們就全球資產(如房產、股票、藝術品等)的出售所得繳納澳洲資本利得稅。

然而,澳大利亞的資本利得稅制度對於非澳洲稅務居民和臨時稅務居民有顯著豁免,這兩類人僅就所謂的“應稅澳洲資產”(TAP)的出售所得繳納澳洲資本利得稅。TAP資產包括:

1. 位於澳洲境內的不動產的直接權益(不動產的概念包括房地產、采礦權、勘探權等)

2. 納稅人使用該資產用於通過在澳洲的常設機構開展業務

3. 位於澳洲境內不動產的間接權益,通常要求納稅人在相關的投資實體參股10%或以上,而且該投資實體的底層資產的50%或以上的價值屬於TAP。

(2)資本利得折扣

如果納稅人以澳洲稅務居民身份,持有資產超過12個月,則可以享受最高50%的資本利得稅折扣。

如果納稅人是非稅務居民或享有臨時居民豁免,則就一項資產,隻有其在2012年5月8日前產生的資本利得享有折扣,對於該日期之後資本利得無法取得折扣的優惠。因此,可能有必須要對於資產在2012年5月8日進行估值。當然,如果資產屬於非TAP資產,而且納稅人是非稅務居民或享有臨時居民豁免,資本利得本身是免稅的,因此也不需要資本利得折扣。

如果非稅務居民或享有臨時居民豁免在2012年5月8日之後成為稅務居民,那麼可以就該日期之後產生的資本利得,按照身份變化前後的比例,享受部分資本利得折扣。

(3)變成澳洲稅務居民時的“視同購入”原則

在納稅人從臨時稅務居民或者非稅務居民轉為稅務居民時,其個人擁有的全部非TAP資產也將進入澳洲稅網(此前隻有TAP資產在澳洲稅網)。

稅法視同納稅人在上述身份轉變的當天,以 市場價值購入這些非TAP資產。這一點對於計算這些資產未來的收益或損失是很重要的。建議納稅人視情況在轉為澳洲稅務居民取得必要的資產估值支持報告和文檔。

提示: 澳洲稅務局會認為納稅人在轉變身份時間點完成的資產估值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如果納稅人在以後處置資產時再尋求當時在轉變身份時間點的估值,那麼這樣的估值對於稅務局而言可信度就會想對較差。

(4)房地產相關的資本利得特殊規定

房地產是重要的資本利得稅覆蓋的資產。從下表可以看出,對於不同類別的房地產(是否在澳洲境內,自住還是投資)以及其所有人不同類別的稅務身份,其資本利得稅征稅方法有顯著地不同。



(5)其他

無論何種稅務身份,以下這些資本利得稅要點均適用:

- 澳洲資本利得稅的觸發時間通常是簽訂出售合同的日期,而非交割日期。比如在2017年5月1日簽訂房產出售合同,在當年8月1日交割,納稅人需要在2016-17稅務年度報稅,而非2017-18年度(註:個人澳洲報稅年度為每年七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 對於1985年9月20日之前就持有的資產,免於征收資本利得稅

- 資本利得作為納稅人當年收入的一部分,納入稅表,其稅率為納稅人的個人累進稅率。

8

外幣賬戶

(1)外幣存款

由於澳洲的稅務幣種是澳元,因此當188C投資人成為澳洲稅務居民(無臨時稅務居民豁免)後,從澳洲境內或離岸的銀行賬戶進行外幣提現、定活存款轉換、甚至是特定的存期續期時,會觸發外匯匯兌損益。如果是匯兌收益則需納稅,如果是匯兌損失可抵扣(但有限制)。

此處涉及的相關的稅法部分是TOFA即“金融安排的稅收”。TOFA是澳大利亞稅務體系中最復雜的部分之一,建議取得專業的稅務意見。需要註意的是,在TOFA體系內,即使交易沒有將外幣換成澳元,也沒有將資金匯入澳洲,都不影響上述外匯匯兌損益的觸發。

納稅人可選擇“LBE豁免”(低餘額賬戶選擇)來避免上述部分外匯匯兌損失的觸發。簡單來說,LBE豁免的要求是:

(1)賬戶是交易賬戶(不是定存或投資賬戶);

(2)餘額不超過25萬澳元;

(3)納稅人書面選擇選用LBE豁免。

(2)外幣貸款

與外幣存款類似, 澳洲稅務居民(無臨時稅務居民豁免)隻要有外幣的房貸,都需要考慮TOFA下的稅務影響。償還外幣貸款,無論是按月固定償還,還是一次性償還,或是再融資,都會觸發外匯匯兌損益。匯兌收益需納稅,匯兌損失可抵扣(但有限制)。如果外幣貸款是自住房的按揭,有一些特殊規定,可能使得部分或全部的外匯收益不需要計稅。

相比之下,臨時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則僅需要在兩種情況下考慮TOFA,一是外幣貸款在澳洲銀行賬戶開立,二是外幣貸款的抵押物是澳大利亞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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